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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聘請鑑定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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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聘請鑑定的程式是什麼?

刑事案件往往都會需要大量的證據來作證當事人的犯罪事實才能夠讓真相被所有人信服,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缺少客觀性就需要通過鑑定的程式來進行判斷,為此訴訟法中也專門提及了關於鑑定程式的規定。那麼, 刑事訴訟法聘請鑑定的程式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聘請鑑定的程式是什麼?

1.選定鑑定人。鑑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具有鑑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指派、聘請的鑑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意見。

3.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並說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鑑定意見一般用鑑定書的形式製作。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鑑定人作補充鑑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重新鑑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事實真相既然需要證據來證明也就需要在保證其客觀性和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夠得到最後的結論,鑑定的重要使得所有人都會在這個環節上更加註意許多法律細節而保障自己的訴求獲得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