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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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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式是什麼?

刑法是保護我國合法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法律,社會中很多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分子都會收到刑法的嚴厲處罰。但是在刑罰中對未成年的處罰與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法律意識不強,因此刑法中對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從輕處理,那刑訴法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式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六十六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解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將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權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將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順利健康回歸社會。這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人的關愛,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思想。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決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相對簡單,犯罪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很多是由於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衝動造成的,主觀惡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對外界事物的重新認識和對內心世界的自我評價具有較大的可塑性。未成年人犯罪,從一定意義上講更多的是學校、家庭、社會等各個方面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同時,相對於成年人,未成年人社會經驗不足、對法律瞭解相對欠缺,自身的保護意識和防禦能力較弱,因此,他們在訴訟中弱勢地位非常明顯。這也決定了其在訴訟中更加需要關照和保護。

明確規定了“辦案人員專業化。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設立相對穩定的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與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要求辦案人員熟悉未成年人的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專業性。這一要求與聯合國司法準則是一致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解讀;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強制辯護。由於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發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難理解控辯雙方爭辯的實質內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訴訟權利。有辯護人的參與,就能為其及時提供需要的法律幫助,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公安、司法機關就必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解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屬於初犯,歸案後是否悔罪,成長經歷、一貫表現和監護教育條件等因素。這一規定也是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的要求。進行社會調查不僅可以有針對性地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還可以促使其認罪悔改。社會調查報告還是偵查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採取取保候審,檢察機關決定逮捕、起訴,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罰執行和社群矯正的考量依據。

第二百六十九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解讀:“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是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儘量不適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是強制性規定,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不僅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需要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意見。之所以要聽取律師意見,是因為律師作為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更瞭解與未成年人案件相關的事實中哪些情形對採取非羈押措施更有意義。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嚴格適用逮捕措施並與成年人分別處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有利於減少關押帶來的弊端,使未成年人能順利迴歸社會。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這是分案處理原則的要求。應當強調的是,分案處理原則不應僅是辦案機關在採取拘留、逮捕時應當遵守的原則,而應當是貫穿刑事訴訟始終的原則性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解讀;新刑事訴訟法將原來的“可以通知”改成“應當通知”,並擴大了到場人的範圍。需要注意的是,這裡“也可以通知”含義是,訊問、審判未成年人案件,應當首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情況下,應當通知其他的合適成年人到場。“也可以通知”並不是授權性規範,而是強制性的。確立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不僅可以幫助未成年人與訊問人溝通,根據新刑訴法第270條第2款規定,還可以對訊問過程是否合法、合適進行監督,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新刑訴法第270條第5款規定,如果被害人、證人是未成年人,詢問時也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時應通知合適的成年人到場。

第二百七十一條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解讀;第一百七十五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第一百七十六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解讀;設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第6章規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175條、第176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罰化的處理原則。第一,適用的案件範圍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第四,在程式上,應當事先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意見。但該項僅屬於程式條件,並非實質要件,不影響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若公安機關、被害人有異議,可以在附條件決定作出後申請複議、複核或者申訴;第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沒有異議。這與新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的酌定不起訴不同。

第二百七十二條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條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解讀;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充分考慮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良影響,消除對其今後生活和工作中的不良記錄,給犯罪未成年人順利迴歸社會提供機會,減少社會對立面,有利於社會長久穩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規定進行。

處罰為輔。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主要是對法律知識的欠缺,以及在教育方面還沒有完成,因此對社會事物充滿好奇,在嘗試中可能會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需要更多機會去改正和學習,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