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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提出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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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提出程式是什麼?

我們在電視劇中總是能看到很多有錢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就會收買訴訟中的一些相關人,讓他們為自己創造無罪的假象。其實生活中也是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的,我國法律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就設立了刑事訴訟法迴避制度。那麼,刑事訴訟法迴避提出程式是什麼?


一、 迴避的種類

迴避的種類有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

有權申請回避的人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提出迴避的時間

迴避可以在訴訟程式開始後的任何階段提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負有告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迴避的義務。

三、有權決定迴避的人或組織

1、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以及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這裡要注意和民事訴訟的區別。在民事訴訟中,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2、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和審查起訴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

3、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和偵查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本院院長的迴避

5、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本院檢察長、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

6、對申請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請回避應當明確提出理由,如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而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此外,對於迴避理由中的第5種情形申請回避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當庭駁回。另外,提出迴避的方式,既可以書面方式,又可以口頭方式。

四、迴避的法律後果和複議

(一)迴避的法律後果

1、迴避要求提出後的法律後果:

(1)有關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應當暫時停止執行職務,等候審查決定;

(2)偵查人員繼續執行職務。

2、因符合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迴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3、一審違反迴避規定,發回重審

(二)對駁回申請回避的複議要掌握3點:

1、對於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程式向前推進。也就是說,複議不影響程式繼續進行;

2、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我國設立迴避制度就是為了防止有人在訴訟中徇私枉法,導致審判結果不公正損害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大家在訴訟過程中,應該積極使用這項權利,但是小編提示,要合理合法地使用,不能隨意使用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