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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傳喚的物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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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傳喚的物件包括哪些?

為了使案件按期進行,避免耽誤案件處理,有時司法機關需要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問話,以瞭解案件情節,促進案件處理進度。那麼刑事訴訟法傳喚的物件有哪些呢?根據法律規定,傳喚的適用物件是那些還沒有掌握犯罪證據,所犯罪行比較輕微,尚不能採取拘留措施的人。

所謂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尚未查清,暫時還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條件。總之,多數犯罪嫌疑人不應該在傳喚結束後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實踐中,被傳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卻佔有較大比例,由於對犯罪事實的查證任務較大,極易導至超期羈押。

一、傳喚程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二、傳喚須知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絡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刑事訴訟法傳喚的物件有哪些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傳喚的適用物件應是那些犯罪較輕且犯罪證據不足的人,對於犯罪情節比較惡劣的不適用。接到法院傳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訊問,以免耽誤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