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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強制傳喚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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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強制傳喚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強制傳喚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機關在調查治安案件的過程中,有權利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將違法行為人傳喚至指定的地點進行詢問查證,但是傳喚的時間是受限制的,公安機關不能以傳喚為由變相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

二、治安傳喚的規定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三、刑事案件中刑拘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於暫時不需要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有權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傳喚本身就是強制性的,被傳喚人必須要配合,但是將嫌疑人傳喚到案以後,辦案機關要保證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