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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上訴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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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上訴主體有哪些

相信不少人都聽說過,如果犯罪嫌疑人對刑事訴訟第一審的判決不服,則可以通過本級法院或直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那麼是不是隻有犯罪嫌疑人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上訴主體呢?刑事訴訟上訴主體有哪些呢?

上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式的途徑之一。

一、【上訴主體】上訴主體分為獨立的上訴主體與非獨立的上訴主體兩類:

(一)獨立的上訴主體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獨立上訴權的主體;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獨立上訴權。

(二)非獨立的上訴主體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才能上訴。如果上訴人不同意上訴,其辯護人或近親屬就無權提起上訴,對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應當以被告人為上訴人。

二、【上訴理由】

上訴主體只要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並啟動第二審程式。關於上訴理由,刑訴法並未作相關規定。

三、【上訴形式】

上訴既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筆錄記錄在案。

四、【上訴途徑】

1、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3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3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3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五、【上訴的撤回】

1、上訴期滿前的撤回。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後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上述人員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准許。

2、上訴期滿後的撤回。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法院進行審查:

(1)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

(2)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並按照上訴程式進行審理。

注:根據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305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在第二審開庭後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