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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出所鑑定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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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出所鑑定的規定有哪些

司法鑑定是比較認真的一件事情,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員和司法鑑定的結果,都受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的保護和制約。首先因為司法鑑定的結果有的時候對於我國公安機關在辦案的時候,是非常重要的證據,而且司法鑑定對當事人來說也十分重要。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刑事訴訟法出所鑑定的規定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出所鑑定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鑑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具備專門知識並受指派或聘請來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人為鑑定人,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就是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但鑑定結論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刑事訴訟中需要進行鑑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鑑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筆跡鑑定、痕跡鑑定、會計鑑定、價格鑑定、食品藥品鑑定、淫穢物品鑑定、毒品鑑定和其他各種刑事技術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第120條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刑訴法”第158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這些都是對刑事訴訟中“鑑定”的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院解釋”)第57條規定“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鑑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檢察規則”)第199條至第203條對鑑定、鑑定的啟動、鑑定人的條件、鑑定注意事項以及鑑定人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以下簡稱“公安規定”)第233條至239條規定了鑑定、鑑定的範圍、鑑定機構人員、鑑定的批准程式及對鑑定過程的具體要求。這些都是對“刑訴法”中關於“鑑定”的規定的具體細化和補充,可操作性更強。

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檢察、法院都有依照職權或者應當事人等申請而決定進行鑑定的權利。

二、關於鑑定人。

按照鑑定規則,鑑定人只能由自然人擔任,不能由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非自然人擔任。即鑑定人是具備專門知識並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來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的自然人。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應當有所區別,二者在業務上具有從屬關係,鑑定部門能夠為鑑定人完成鑑定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技術裝置和場所,保證鑑定在程式上的合法性。對於某一具體案件的鑑定應由幾名鑑定人進行,“刑訴法”、“法院解釋”、“檢察規則”均未作具體規定,而“公安規定”第238條規定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結論,由二名以上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筆者認為:鑑定人應當對鑑定結論負責,無論是一人、二人或多人,均是如此。一般的案件一名鑑定人完全可以獨立完成,但對於疑難、複雜的案件應當二人以上完成甚或邀請專家聯合鑑定。事實上,公安機關的二人“簽名或蓋章”也是一種形式,實質上仍是一個人進行的鑑定。

關於鑑定人的迴避問題。刑訴法第31條規定了迴避條件,第154條規定開庭時候宣佈鑑定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鑑定人申請回避。而偵查階段、提起公訴階段僅告知當事人鑑定結論而不告知鑑定人名單及鑑定過程等情況。按照這一規定,只有到審判階段當事人才有可能獲知鑑定人姓名,這必然會使有些本應在偵查階段迴避的鑑定人到審判階段才被申請回避。這不僅會導致由於第一次鑑定被全部宣告無效而浪費鑑定資源,拖延訴訟時間,還有可能使一些檢材易於變質、滅失或數量太少且無法重新收集的刑事案件因錯過鑑定時機而無法查清案件真相。因此對鑑定人的迴避應當有一個明確的易於操作且符合實際的規定。

三、關於預交鑑定費用。

民事案件預交鑑定費用規定比較明確,即由鑑定申請人或舉證責任人預交,由敗訴方承擔。刑事案件鑑定是否收費及費用如何預交、承擔,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純刑事案件的鑑定不應收費,附帶民事案件的鑑定可以比照民事案件規定收費。“檢察規則”第204條、第205條、第254條、第255條規定,檢察機關依職權進行的鑑定不收費,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請求方承擔鑑定費用。筆者認為:涉及罪與非罪問題的鑑定,不應收費,涉及賠償問題的鑑定,可由申請鑑定方承擔費用。因為追究犯罪或保護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國家的責任,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已有罪或無罪的責任。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對司法鑑定的基本概念,司法鑑定人和鑑定費用等這些都有著明確的要求。其實除了刑事訴訟法當中對司法鑑定有規定以外,我國還專門制定的有關於司法鑑定的相關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