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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體擁有刑事訴訟法獨立上訴權?

刑事訴訟 閱讀(2.5W)

哪些主體擁有刑事訴訟法獨立上訴權?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你想提出上訴,就要了解哪些主體擁有刑事訴訟法獨立上訴權,哪些主體沒有獨立上訴權利,瞭解好這些問題,將會對你在案件中上訴這一環節起到關鍵的作用。接下來小編圍繞這一問題進行一系列的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根據這條規定,我國刑事第二審程式中有權提起上訴的人員可分為三種: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獨立行使上訴權。因為被告人、自訴人在訴訟活動中處於特殊的地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做出的判決、裁定,對他們都有切身的直接的利害關係,所以法律規定他們有獨立的上訴權,只要他們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訴,就引起第二審程式。被告人、自訴人在案件發生時,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正常進行訴訟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應享有獨立的上訴權,這有利於維護被告人、自訴人的合法權益。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他們不具有獨立的上訴權,而是有條件地享有上訴權。即在徵得被告人同意後,可以提出上訴。這樣規定,既有利於被告人充分地行使上訴權,又可以防止在被告人認罪服判的情況下,辯護人和近親屬違背其意願提出上訴,進行無理纏訟,妨礙及時審結案件。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有權就一審裁判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但無權涉及刑事裁判部分,一審刑事判決如果沒有其他合法的上訴或者抗訴存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是為了方便第二審法院對附帶民事判決的審理,刑事判決可暫不交付執行。此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所委託的訴訟代理人,經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同意所提出的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上訴,也應視為有效上訴。

二、被害人有沒有上訴權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被害人有上訴權,但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其請求抗訴權,該法第229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做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經過對以上文章的閱讀,我們瞭解到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都擁有獨立的上訴權;近親屬有條件的享有上訴權;而被害人是沒有上訴權的。瞭解好哪些主體擁有刑事訴訟法獨立上訴權,能一定程度的幫助你進行獨立上訴,困難情況下可以尋求律師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