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訴法地域管轄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3.35W)

刑訴法地域管轄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關於刑訴法地域管轄,當案件發生在不同地方時有產生不同的情況,那麼刑訴法地域管轄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什麼情況下產生的案情又歸屬哪裡?接下來就讓我們具體的講解一下,讓大家對他有個更深刻的印象。


一、刑事案件原則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犯罪地在幾個人民法院轄區內的,這幾個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都有管轄權。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理論根據在於:①犯罪地是犯罪證據集中的地方,便於犯罪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也便於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理核實證據,正確及時地審判案件;③犯罪地的人民群眾最關心本地所發生的案件的審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便於當地群眾去旁聽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同時發揮人民法院庭審的教育作用;④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通過審判自己轄區內發生的各種犯罪案件,便於人民法院全面掌握犯罪情況,研究總結犯罪的特點、規律和趨勢,提出防範的建議和措施,搞好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

二、管轄範圍的確定

如果根據案件和被告人的情況,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最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住所地。司法實踐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竄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眾更加了解案情,對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憤很大,當地群眾強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審判的;被告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緩刑或者管制,而應在被告人居住地進行監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三、地域管轄中的共同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由於被告人的犯罪地或被告人的居住地有時可能包括多個地方,涉及多個人民法院,出現幾個同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刑事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即共同管轄。如被告人所犯數罪或一罪的數次行為分別在不同地區實施,或者犯罪行為在甲地預備,在乙地實施,而犯罪結果發生於丙地等。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管轄,《刑事訴訟法》第25條作了明文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了解決實踐中可能存在的因管轄不明而引起的互爭管轄或者互相推諉,或因某種原因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爭議各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公訴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商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然後將案件移送與管轄案件的人民法院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再提起公訴。

以上就是刑訴法地域管轄的具體內容,希望大家看過以後有一個更加具體的認識,總之,大部分的地域管轄都不會發生糾紛,但是,發生糾紛後,就可以依照相關的法律去進行協商解決,具體的情況,還是要依據被告人的犯罪地或被告人的居住地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