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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有哪些內容?

訴訟管轄 閱讀(2.59W)

一、什麼是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有哪些內容?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二、地域管轄的具體內容

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但是,二者是有聯絡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劃分的,只有在級別管轄明確的前提下,才能確定地域管轄;而要最終確定某一案件的管轄法院,則必須在確定了級別管轄之後,再通過地域管轄來進一步具體落實受訴法院。

地域管轄主要根據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來確定。即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者法律事實的發生地、結果地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和協議管轄。下面將分別對此進行闡述。

三、地域管轄的分類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又可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它是以訴訟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的。

2、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民事案件以作為訴訟的特定法律關係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4、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通過協議,選擇在某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而產生的管轄。

5、選擇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關於一般地域管轄的第3款中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區內,各該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第23條至33條在特殊地域管轄中常給有關案件規定了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樣一來,就往往發生對同一案件,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這種情況,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如原告同時向兩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這就是所謂的選擇管轄。

6、共同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轄權的情況。

7、合併管轄

合併管轄,又稱牽連管轄,是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合併管轄是因為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基於另外案件與該案件存在某種牽連關係,有必要進行合併審理而獲得對該另外案件管轄權的管轄。例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時,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合併管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中涉及的地域管轄,對於大部分非專業人士來講,聽起來很玄乎,其實是指一種許可權,主要是指用於限定同級法院間受理民事案件。通過本文的閱讀學習,相信大家對於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的定義、概念分析以及類別已經有了初步的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商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