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法》對地域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民事訴訟的程式是怎樣的?
1、原告到法院起訴,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審查只是形式上的審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標準即可,即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事實請求和理由等;
3、法院排期開庭;
4、法院通知當事人到案,開庭進行審理;
5、作出判決並且宣判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
三、民事訴訟狀包括哪些內容?
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原告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寫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在訴訟地位後括注與原告的關係。
3、起訴時已經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委託訴訟代理人基本資訊。
4、被告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等資訊。
5、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蔘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蔘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6、起訴狀應當由本人簽名。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中對管轄有規定,涉及到地域管轄的,明確案件應當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被告人居住地不定,則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受理案件。如果一個案件中有多名被告,則任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管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