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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恆定的具體規則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2.88W)

一、地域管轄恆定的具體規則是什麼?

地域管轄恆定的具體規則是什麼?

在一些給付之訴中,因為自立案到執行終結往往會有一個較長的訴訟期間,利息、實際損失等賠償數額隨之也在不斷擴大,為最大限度地維護原告權益,在具體訴訟請求中,依照一定的計算標準附加一個變數的請求。比如,利息損失請求一項會寫成: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多少元及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每日萬分之幾的利息及罰息等損失。這種訴法已在金融訴訟中被廣泛採用,並被司法實踐所確認。但在其他類訴訟中,由於訴訟標的含有不確定因素,法官是否支援會產生差異,甚至有時反而會被對方當事人惡意利用,藉助訴訟程式中的不規範現象,通過級別管轄異議拖延時間,以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

二、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有利於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迅速查明案情,正確處理民事糾紛;有利於傳喚被告出庭應訴;有利於採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如果被告敗訴,還有利於執行;同時,還可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給被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在其戶籍遷出後,遷入異地之前,如果沒有經常居住地的,仍然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其住所地。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就是說民事訴訟管轄的法院是被告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如果提起訴訟的公民被告的居住地還有住所地不一樣的情況,人民法院的選擇按照經常居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