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私募基金監管管理暫行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2.31W)


私募基金監管管理暫行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髮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範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私募基金的統一監測系統。

第六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係,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七條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資訊: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

(四)高階管理人員的基本資訊;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資訊。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 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第八條 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資訊: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影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資訊。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 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第四章 資金募集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二十條 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六章 行業自律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資訊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資訊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 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資訊共享機制,定期彙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資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有關措施。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資訊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八章 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五條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

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條 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上述內容是小編整理編輯的有關政府對私募基金公司的管理規範而制定的法律法規,私募基金監管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內容的節選內容,國家越來越對於私募基金企業越來越重視,因為私募基金企業隨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壯大,國家對私募基金企業進行了規範的管理條例,這樣可以使私募基金企業健康茁壯的成長,也可以避免一些經濟詐騙的事件發生,以上為該辦法的詳細內容,僅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