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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筆錄的數量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8.51K)

一、辨認筆錄的數量規定是什麼?

辨認筆錄的數量規定是什麼

辨認筆錄只需要製作一份即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第二百五十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五十一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物件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二條,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二、刑事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可見,辨認筆錄的數量沒有什麼特殊的規定,法律上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必須要製作兩份、三份或者更多的辨認筆錄,但是,辨認筆錄跟現場的辨認情況必須是相一致的,製作完辨認筆錄之後,也應該讓辨認人和見證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