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辨認筆錄的規定是根據什麼來進行辨認?

刑事訴訟 閱讀(3.15W)

一、公安機關辨認筆錄的規定是根據什麼來進行辨認?

公安機關辨認筆錄的規定是根據什麼來進行辨認?

1、根據辨認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單獨的證據形式。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

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物件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綜合上面所說的,辨認筆錄已經成為了案件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只要在辨認的結果與案件相符合就可以對案件進行審判,因此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辨認,從而針對於不同的人、不同的物以及不同的方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