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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筆錄物件的數量要求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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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認筆錄物件的數量要求有規定嗎?

辨認筆錄物件的數量要求有規定嗎?

辨認筆錄物件的數量有要求,辨認經過的主持人員為偵查人員,且不得少於二人。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具體來看,公訴人員出具的辨認筆錄能否作為定案根據需要滿足以下三點:取證主體的合法性,即只能由偵查人員組織辨認;取證程式的正當性,即辨認前不得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多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個別進行,應當進行混雜辨認並使辨認物件具有類似特徵和一定數量;強調取證方法的合法性,禁止以暗示或誘導的方式形成辨認筆錄。

在公訴人出具辨認筆錄的情況下,辯護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三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質證。

1、主持辨認。

辨認經過的主持人員為偵查人員,且不得少於二人。

2、辨認之前的兩種情形:

(1)辨認人是否接觸過辨認物件。

比如,在互毆案件中,在派出所經常會出現彼此會面的機會;

(2)辨認前,辨認人是否被詳細詢問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

這一點可以通過詢問筆錄加以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3、辨認之時要符合的條件。

首先,辨認物件是否符合數量要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人的人數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照片不得少於五張。《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要求,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4、辨認物件是否被混雜辨認,混雜物件是否屬於類似特徵。

在實踐中,通常都是由辨認人對照片進行辨認,由此需要注意偵查人員安排辨認物件的特徵是否類似,比如僅有一名辨認物件衣著套頭衫、戴著墨鏡或存在其他個人特徵又或者照片明視訊記憶體在底色等等,則顯然存在問題。

5、見證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規定。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6、辨認過程是否符合規定。

首先,辨認物件是否經過辨認,其次,偵查人員是否對辨認人進行過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這一點可以比照針對辨認人的詢問筆錄加以校驗,比如前後幾次筆錄記載的關於辨認物件的體貌、衣著特徵及其他個人特徵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前後矛盾。

二、辨認筆錄簽字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辨認筆錄由辨認人、見證人、偵查人員簽名。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過程真實有效的,就是對案件取證有有利作用,取證不得隨意編造和模糊不清。在辨認筆錄即將結束時需要辨認人、見證人以及偵查人員的親筆簽名才能證明筆錄的法律效力,辨認種類包括物件辨認、方式辨認、主辨認以及不同階段的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