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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筆錄辨認多人的要求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48W)

一、辨認筆錄辨認多人的要求是什麼?

辨認筆錄辨認多人的要求是什麼?

辨認筆錄辨認多人的要求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當中,第90條必須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之下所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認筆錄是證據的哪種?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證據形式。

1、根據辨認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一般司法機關會聘由具有專業技能的第三方,來做司法鑑定,這也就回答了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這個問題。鑑定機構在受理鑑定案件之後,需要結合其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判決,然後判斷筆跡的真偽。

在當代社會,現在很多的形式型別案件,在偵查過程當中的話是存在著辨認筆錄的,也就是由相關的人員來進行一個犯罪犯嫌疑人的指認,所以在此必須要保證這個過程和結果的公正透明度,否則會產生一些司法不公的現象,所以在此之前不能見到被辨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