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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辨認筆錄規則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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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辨認筆錄規則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刑事辨認筆錄規則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

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物件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二、刑事辨認的規定

1、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物件,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辨認照片時,不得少於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為5—10人,照片為5~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照片不得少於5張。

辨認筆錄是建立在辨認的基礎上的,讓犯罪嫌疑人或受害者進行辨認,也是公安機關調查過程當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所有的調查細節其實都應該在筆錄當中寫的清清楚楚,如果只讓辨認人進行辨認,卻沒有製作筆錄,那之前的辨認根本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