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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辨認筆錄的要求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6.12K)

一、言詞證據辨認筆錄的要求是什麼?

言詞證據辨認筆錄的要求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認筆錄是證據的哪種?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1、根據辨認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程式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常見的,其目的在於對相關情況進行辯認處理,特別是涉及到犯罪事實的認定上,還需要按照犯罪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否則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