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製作辨認筆錄規則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 閱讀(2.24W)

一、製作辨認筆錄規則是怎麼規定的?

製作辨認筆錄規則是怎麼規定的?

製作辨認筆錄規則的規定主要是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讓案件中的被害人、罪犯和證人對相關的證據進行辨認,在不同超過兩個的工作人員的主持和監督下要有對照性的辨認,而且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偵查人員實時記錄並製作出相應的文書。

雖然辨認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我國立法有關辨認程式的規範卻付之闕如。在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辨認無法可依,導致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做法不一,辨認結果的隨機性很強,缺乏客觀性。

二、1998年公安部出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

第二百四十八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四十九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物件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條: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第二百五十一條: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簽名,辨認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辨認做出如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或者讓犯罪嫌疑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條:辨認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的具體特徵,禁止辨認人見到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第二百一十三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受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照片不得少於五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照片不得少於五張。

第二百一十四條: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辨認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一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主持進行辨認,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參加或者協助。

綜上,現實中公安或者其他的機關在調查某個案件時會蒐集來很多的證據以及材料,因為無法確定哪些與案件有直接的關係而能夠作為證據的,所以就需要相關主體前來辨認並且將辨認的結果製作成筆錄上交給法庭作為一種判案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