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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事故過失致人死亡二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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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事故過失致人死亡二人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非道路事故過失致人死亡二人量刑的標準是什麼呢?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和客觀後果方面,應屬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因為其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但由於其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且其具有犯罪主體的特定性、犯罪環境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客體的重要性,因此,立法者對該類犯罪給予了特別規定,將其單列為交通肇事罪,從而形成了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特別規定的過失犯罪,如重大責任事故罪、玩忽職守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等,都與一定的職務或從事某種業務工作密切聯絡,屬於業務過失犯罪。業務過失犯罪的過失要遠遠重於一般的過失犯罪,理由是,從事某種業務的人在執行業務中,對一定的情況蘊含著什麼樣的危險以及其發生的可能性,根據其業務經驗、專業技能和熟練程度,會有超出一般人的預見能力和避免危險發生的預防能力,其業務上的特殊性要求其必須具有較高的注意力,經常保持較高的慎重態度,以避免危險的發生。而對於一般的過失犯罪來說,由於其缺少相關的業務知識、專業經驗,缺乏對某種危險的認識能力,因而其對危險的注意力和預防能力要遠遠低於業務過失犯罪。因此,國外立法大多規定業務過失犯罪重於一般的過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