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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哪個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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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哪個罪重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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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1.表現形式不同

危險駕駛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二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現形式上,是指行為人不僅違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而且具有必要的嚴重後果,如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等。沒有必要危害後果的發生,一般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當然,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現形式上具有明顯的重複和交叉。

2.罪過形式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顯的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至少是一種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而且過失行為也不可能成為危險駕駛的行為方式。不過應當把那些不知法的行為主體排除之外,而不知法並不排除構成危險駕駛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的犯罪心理,即行為人雖然能夠遇見到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他事前並不明知,更談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行為人是由於自己過於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才造成了嚴重後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