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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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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

一種行為觸犯了幾種罪,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還是比較常見的,對此的處罰是進行數罪併罰嗎?交通肇事罪可以數罪併罰嗎?今天本站網小編就針對這個整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來為您答疑解惑。如果說您這在為這個問題發愁,那麼就要跟著小編一起好好看看了。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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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的話怎麼處理?

你好,現在就針對你提出的問題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的問題回答如下:系
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似乎兩者沒有任何聯絡,其實則不然。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是由違章駕駛行為(如闖紅燈、超速駕駛、酒後駕車等)和致人死傷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損害結果所構成,行為人對實害結果的發生只能持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而對於違章駕駛的主觀態度,則既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故意。如此看來,危險駕駛罪中的醉駕駕駛便屬於交通肇事罪中的違章駕駛行為,可見,兩罪之間存有一定聯絡。至於兩者之間的區別,可以作以下分析:
1、按照大多數人的理解,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是一種危險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種結果犯,因此,若醉駕沒有造成任何實害結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結果小於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結果,則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2、若醉駕行為造成的實害結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關於後果的要求,且行為人對實害結果僅有過失時,此時應按交通肇事罪處理,因為此種情形下,出現的實害結果已經超出了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範圍,自然沒有其適用的餘地,醉駕行為成立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競合犯,只能從重處罰,以交通肇事罪來定罪量刑。
二、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係
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許多相似之處,兩者都是故意犯罪,都為刑法分則第二章中的罪名,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且性質上同屬於危險犯,這使得對他們的區分並非易事。而要準確區分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關鍵是要弄清楚危險駕駛行為是否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一般認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僅限於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方法。換言之,只有當醉駕行為造成與放火、爆炸等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時,才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此時,醉駕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反之,若醉駕行為只是造成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時,就只能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