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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有哪些表現?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7W)

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有哪些表現?

很多人認為盜竊罪與搶奪罪是有區別的但是無法正確的說出區別是什麼,下面小編就在專業的角度為大家解釋一下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盜竊罪屬於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定罪的話需要的是數額較大或者是多次盜竊,而搶奪罪是公然搶奪。

搶奪罪與盜竊罪的主要區別

兩者的客觀條件不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有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搶奪罪的客觀方面則是,有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而且盜竊罪與搶奪罪還有一個不同點就是盜竊罪是祕密竊取,而搶奪罪是公然奪取沒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脅。

搶奪罪與盜竊罪有許多共同之處,

也就是兩罪的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都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且都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兩罪所侵害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搶奪罪的客觀方面是採取公然奪取的方式。所謂公然奪取是指犯罪嫌疑人當著財物管理人的面,公開奪走其財物,並且這種公然奪取沒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脅,否則將構成搶劫罪。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祕密竊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為不會被財物控制人發覺的手段竊走財物。在司法實踐中有兩個問題要給予重視:

(一)、犯罪嫌疑人取走財物的行為究竟是公然奪取還是祕密竊取有時也並不是容易判斷的。

一般情況下,應根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對自己取得財物的行為方式的認識來判斷,如果行為人自認為自己奪取財物是在財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狀態下進行的,即使事實上財物管理人,控制人並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財行為,仍構成搶奪罪。

例如,犯罪嫌疑人奪走財物管控人的財物,自認為財物管控人已發現,但事實上是財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兒,對被犯罪嫌疑人奪取財物之事並未知覺,但這仍構成搶奪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為採取了讓財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祕密方式取走財物,即使財物管控人事實上已發覺,這也仍構成盜竊罪。

但是有些時候,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認識是不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是指犯罪嫌疑人並沒有判斷出財物管控人對其被奪取財物的行為是否知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理就是,其行為如果被財物管控人知覺,便奪取其財物;如果未被財物管控人知覺,便竊取財物。關鍵在於一個是"奪",另一個是"竊"兩個字的區別上。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例如,一犯罪嫌疑人慾竊取某倉庫內的財物,實施盜竊之前,發現該倉庫門衛房間裡有一門衛人員在值班。於是犯罪嫌疑人就把倉庫門房的門,從外面偷偷地鎖上,然後開始盜取倉庫內的財物,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理就是,如果門衛人員沒有發覺,他的行為即為盜竊;如果門衛人員發現了,他的行為就是搶奪。在這種情況下的認定,我認為,應根據客觀情形加以認定,把實際的客觀情形推定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認識內容,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取走財物時門衛人員已經發覺,均應認定搶奪罪。

(二)、盜竊罪與搶奪罪之間存在轉化的可能。

盜竊罪的祕密竊取行為必須能貫穿整個竊取財物的全過程,如果行為人先是祕密竊取,但是在還沒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財物之前,已經被受害人發覺,犯罪嫌疑人進而將竊取行為轉化為公然搶奪的行為,則應認定為搶奪罪。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別,這兩者有準確的界定但是也可以互相轉化,在盜竊的過程中被發現還是搶走財物就是盜竊罪轉變為搶奪罪了,如果大家在這方面或者其他方面還有什麼歡迎到本站 線上搜尋或者諮詢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