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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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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哪些方面

作為對法律不是很瞭解的普通人,您可能無法理解,為什麼同樣是搶東西,有時會被認定為搶奪罪,但有時又會被認定為搶奪罪。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哪些方面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搶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哪些方面

1、二者主體範圍不同,搶劫罪為年滿14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搶奪罪則必須是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

2、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劫罪侵害的是複雜客體,即人身權和財產權,搶奪罪侵害的是財產權;

3、最主要的是體現在行為方式上,搶劫罪採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強制手段佔有財物,作用的力在被害人身上,其作用在於使被害人為避免身體傷害而放棄反抗或者無力反抗;而搶奪罪則是趁被害人不備而奪取財物,其作用力是在物上,即使因為用力過猛給被害人造成傷害,也構成搶奪罪。

飛車搶奪”中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趁機奪取財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奪取財物,行為人呢明知其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後果而仍強行奪取放任造成財務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也應當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二、哪些情況可能構成搶劫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為標準。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為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佔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罪的作案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入室搶劫,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由於搶劫罪與搶奪罪都是對受害人的財物實施“搶”的行為,因此也就讓很多人區分不清楚,但其實搶奪罪是要比搶劫罪的暴力程度輕一些的,自然在進行處罰的時候,規定的量刑標準也是要比搶劫罪輕的。關於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哪些方面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解答到此。更多相關內容,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