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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人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多次進行搶奪的。若搶奪走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2.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用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3.行為人是故意的,其目的就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犯罪物件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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