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有什麼不同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9W)

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有什麼不同

各位知道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之間有什麼不同之處嗎?實踐中,合同糾紛在達到一定標準後,就有可能變成合同詐騙罪。當然變成了合同詐騙罪,那麼就是構成刑事犯罪了。接下來,本站小編整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解答上述問題。

一、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如何區分

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1、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3、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籤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後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

(一)合同詐騙罪的特點

合同詐騙罪有以下特點:

1、行為人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了欺詐手段;

3、合同詐騙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

“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各類經濟合同,如供銷合同、借貸合同等。只要行為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中,其行為具備以上特徵,即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

我國刑法對利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列舉了以下五項具體行為方式: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這是指虛構合同主體,即採用根本不存在的單位或者未經他人允許或委託而採用他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即虛構擔保。在簽訂合同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對方當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擔保,這是減少合同風險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規做法。這裡所說的“票據”主要指的是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權屬的各種有效證明檔案。採用虛構的擔保檔案的方式欺騙對方當事人而與其簽訂履行合同,是合同詐騙中一種常見的方式。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與其簽訂合同的。這是通常講的“放長線釣大魚”。即行為人先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後,繼續與其簽訂合同,以騙取更多的財物的情況。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這是指行為人一旦收受了對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給付的上述財產後,一逃了之的行為。“逃匿”是指行為人採取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尋找到的任何逃跑、隱藏、躲避的方式。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是指除了上述規定的四項情形之外的其他利用簽訂或者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情形。

關於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之間的不同,其實最大的區別就是前者屬於刑事犯罪,至於後者則僅僅是一般的民事糾紛,就算變得嚴重,也僅僅是違法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梅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