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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和經濟合同糾紛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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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和經濟合同糾紛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經濟合同詐騙罪怎麼量刑?

1.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合同詐騙罪的物件是公私財物。

  2.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裡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檔案。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裡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合同詐騙罪。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3.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合同詐騙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合同詐騙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