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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和合同詐騙如何界定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14W)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界別認定:
1.看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
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卻與一方或數方簽訂大大超過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那麼行為人簽訂合同的主觀目的往往是為了騙取對方財物。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一般都具有履約能力。
2.看行為人有無履約行為。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行為人利用欺騙手段騙取對方信任簽訂合同後,以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為騙更大的錢財作掩護。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一般都是積極認真地去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看簽約後財物的流向。
合同糾紛的當事人一旦依照合同的約定取得標的物,或者對方給付的預付款、定金之後,當事人都會把它們投入正常的經營活動之中,為在合同期限內履行自己的義務作努力。而對於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來說,他們把簽訂合同看做是騙取財物的一種手段,他們簽訂合同的著眼點就在於騙取對方的貨款、貨物或者定金和預付款。
4.看行為人事後是否真正願意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因自己的過錯而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推卸責任,會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來減少對方的經濟損失,或適當賠償對方的損失。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則不管其行為給對方造成了多大的損失,決不會主動積極地採取措施來彌補或者乾脆攜款潛逃。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和合同詐騙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