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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什麼不同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6W)

在實踐中,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在一起,而面對這種情況,一般對罪與非罪的界限很容易會混淆。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什麼不同?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什麼不同

一、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什麼不同

要劃清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1、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

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3、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籤訂的合同。

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後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合同詐騙罪何時可立案

法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在實踐中,對於合同糾紛,我們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但是一旦涉及到合同詐騙罪,那就比較嚴重了,除了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對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作出區分是很重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