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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 |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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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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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今天我們來談一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但是,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以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以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必須是產生於犯罪行為開始之初。

從行為人作案時所利用的合同這一客觀表現形式來做一下區分。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於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並不是所有利用了合同實施的詐騙行為都是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一般是有對價的雙務合同,簽訂的合同為贈與合同等單務合同不會成立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又一區別即犯罪主體,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