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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定義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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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定義和標準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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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區別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之間的區別在於罪與非罪的問題,由於合同詐騙和合同糾紛兩者在外在形式上有著相同之處,其表現都有合同的存在,但兩者的內在表現是不同的。

1、主觀表現形式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合同詐騙的最後目的就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佔有後的財產轉為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

2、客觀構成要件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裝置條件等,行為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為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誇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

3、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並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願意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