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

法律 閱讀(2.09W)
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經濟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如何區分


認定合同詐騙罪,最主要的是應當劃清經濟詐騙與合同糾紛的界限。經濟合同糾紛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有具體履行合同的主觀目的,簽訂合同後, 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導致合同內容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無法歸還對方當事人已經交付的財物或者其他的爭議。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簽訂合同的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簽訂合同為手段,從而達到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而後者不具有這種目的,主觀上是為了履行合同。

(二)採取的手段不同。

前者是虛構事實,設計騙局,簽訂合同是假,騙財是真;而後者簽訂合同則有一定的事實根據,具備一定的物質基礎。

(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同。

前者根本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履行能力也不想履行合同;而後者則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

(四)合同所得財物去向不同。

前者往往將騙得的錢財大肆揮霍,或者將錢挪作其他非法經營之中;而後者則用於正常性經營。

(五)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由於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而未履行;後者則是由於出現了行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而未能履行。

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由於經濟詐騙往往就是指的詐騙罪,因此涉及到經濟詐騙量刑標準的時候,其實主要也就是指的《刑法》中關於詐騙罪的量刑規定。此時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數額、情節做出處罰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