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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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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在經濟活動中,簽署合同是很平常的事情,買賣雙方談好條件,就得通過書面合同的方式確定下來,以防某一方反悔。而合同中某項重要條款有爭議時,就容易導致糾紛。合同一方利用虛構合同開展詐騙的情況也比較多見。那麼,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大致瞭解。

一、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1、主觀表現形式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構成關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合同糾紛中,是沒有這一要件的,合同詐騙的最後目的就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佔有後的財產轉為他用或者自己揮霍,其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並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只是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於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比如資金週轉困難,購買的材料不能及時到位等等,客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二者在主觀方面的主要區別。

2、客觀構成不同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表現方面,是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偽造變造票據,開設空殼公司等等。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上所列的裝置條件等,行為人是根本沒有的,這些只是欺騙當事人的,為的是讓對方在合同上簽字。在合同糾紛中,行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條件來欺騙對方,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行為人會誇大自己的能力或條件,雖然也有欺詐的行為,但較合同詐騙輕微的多。

3、履行合同的態度不同

合同詐騙中,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因為其根本不具備履行能力,只是單一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旦非法佔有了他人財產,便會銷聲匿跡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脫不履行合同,更不會歸還財產或賠償對方那個損失。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都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並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誠意和積極性,一旦給對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會願意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二、合同詐騙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主要涉及民事責任,雙方解決的辦法可以有多種,在調解仲裁無效的情況下,還能走民事訴訟程式。而合同詐騙就是性質嚴重的事情了,這涉及到刑事犯罪。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體現在多方面,從構成要件、表現形式及性質認定和處理方式上面都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