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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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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幾種

刑法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幾種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同法律條件下適用數罪併罰原則的具體規則分為以下三種: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表明,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及由此而決定的基本適用規則,是以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情形為標準確立的。

2、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法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該條規定,對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可概括為“先並後減”。

3、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該條規定,對刑法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可概括為“先減後並”。

二、再犯新罪數罪併罰注意哪些事項?

在再犯新罪進行並罰的時候,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緩刑期間再犯新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假釋期間再犯新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86條第1款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會對犯罪分子數罪併罰,不過具體是按照什麼規則數罪併罰,就要結合不同的情況確定。有些時候在服刑期間,發現有漏罪沒有處理,或者又犯新罪的話,那麼也是會對犯罪分子數罪併罰的。至於數罪併罰的原則,主要就包括了併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