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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要數罪併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7K)

哪些情形需要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對犯兩個或者以上罪行的犯罪分子,分別進行定罪量刑,按照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後執行的刑罰制度。哪些情形需要數罪併罰?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哪些情形不適用數罪併罰規定?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哪些情形需要數罪併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根據法律規定,總結如下:

1、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應當數罪併罰的情況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318條)。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需要說明的是除了走私毒品罪、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檢查的,屬於這些罪的加重情節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檢查,均應以各該罪與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併罰。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員的檢查,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妨礙公務罪實施數罪併罰。

(3)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第198條第2款)。這是典型的牽連犯,但實施數罪併罰,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牽連犯的趨勢就是數罪併罰。

(4)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數罪併罰(刑法第204條)。這是想像競合犯數罪併罰的特例。

(5)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數罪併罰(刑法第120條第2款)。這也是牽連犯。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姦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併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併罰(刑法第241條第4款)。

(7)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第294條第3款)。這也是典型的牽連犯罪。

(8)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以後,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併罰。

(9)根據司法解釋,挪用公款後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數罪併罰。解釋為牽連犯。

(10)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數罪併罰。

2、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不需要數罪併罰的情況

(1)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姦、搶劫、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虐待被監管人、綁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輕傷後果的,仍是一罪,按相關犯罪定罪處罰。這可以解釋為想象競合。

(2)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造成重傷結果的,一般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抗稅行為同時妨害公務或致人傷害的,以抗稅罪一罪處罰。但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應轉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

3、法定從一重罪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的情況

1、盜竊信用卡並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盜竊罪論處。理論上一般解釋為,犯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屬於吸收犯。但也有認為是牽連犯的。

2、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以偽造貨幣罪一罪從重處罰。吸收犯,也有解釋為牽連犯的。

3、私拆、譭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為牽連犯。

4、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擇一重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特別規定。

5、為走私而騙購外匯的,為騙購外匯而偽造有關公文的,如果實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處罰。如果尚未實行走私行為的,以騙購外匯罪一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

6、使用破壞的手段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又毀壞大量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7、犯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8、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9、行為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10、行為人既有強姦婦女罪行又有姦淫幼女罪行的,以強姦罪一罪從重處罰。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法定的數罪併罰和一些不需要數罪併罰的情形,相信對你認定犯罪和量刑會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