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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失職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9W)

一、執行裁定失職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執行裁定失職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執行活動。犯罪的物件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特殊主體,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過失。

二、對執行裁定失職罪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對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上所述,法院工作人員在執行裁定過程中,過失造成當事人利益發生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執行裁定失職罪處罰,構成這種犯罪主觀上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