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構成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