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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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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又收受賄,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於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立案標準詳情是什麼?

1、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個人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單位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3、嚴格不負責,一年內對3起案件執行失職的;

4、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執行失職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我們國家判決和裁定是必須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執行的,如果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拒絕執行相關的判決裁定,並且存在失職行為,那麼將會構成相應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