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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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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399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條第三款),是指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量刑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不同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因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失職行為造成了法律適用錯誤的,還需要重新對相關案件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