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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執行裁定失職罪的要件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4W)

一、構成執行裁定失職罪的要件有哪些?

構成執行裁定失職罪的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活動。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又收受財物,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於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對構成執行裁定失職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修改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認定一種罪名的成立應當從構成要件入手,對於執行裁定失職罪而言,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司法工作人員,犯罪主觀過失,客觀表現是因為過失及失職造成執行過程中侵害到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對於這種犯罪的最高處罰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