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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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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權威。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又賄賂,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於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是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處理的,司法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定罪量刑時,應當首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相關構成要件不成立的,那麼是不構成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