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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15K)

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犯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又賄賂,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於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裁定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

三、瀆職罪特徵是什麼?

瀆職罪構成特徵有:首先犯罪主體是特殊群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一種犯罪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即新《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洩露國家祕密罪)。

其次,瀆職犯罪在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其規定的數十種罪名具體可劃分為三大類:

1、只能由故意構成的犯罪,這類犯罪佔瀆職罪的絕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

2、只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3、既能由故意構成,又能由過失構成的犯罪。

第三,瀆職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

第四,瀆職行為既可能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能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但無論哪種形式,行為人的行為都與其職務緊密相聯。

在當代的社會,法院如果做出判決和裁定,在經過一定的時間生效,之後就應當予以執行,如果有人拒絕執行或者是在執行判決和裁定過程當中存在嚴重失職行為,將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