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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要件有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2.29W)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要件有哪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的物件,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這裡包括兩層含義: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式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作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物件的判決與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案件等各類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但從審判實踐看,主要是拒不執行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至於刑事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執行。

(2)是具有執行內容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謂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已經超過法定上訴、抗訴期限而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以及終審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等。至於沒有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因為尚不具備依法執行的條件,自然不會發生拒不執行的問題。

經人民法院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生效後,能否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物件,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種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即具有與生效判決、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因而從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需要上來考慮,這種生效調解書也能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物件,拒不執行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等訴訟中由法院主持達成並已生效的調解書的,也可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標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物、加害親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又可以採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採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採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開抗拒執行,又可以是暗地裡進行抗拒。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即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為逃避義務,採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主觀要件為人民法院,當事案件必須要是由人民法院親自審理的案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要件為當事案件是否有被判決為該項罪行的具體要求和條件。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來說,主客觀要件都是案件審理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