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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9W)

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信譽。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二、法律規定

依據《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取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又受賄,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於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受賄,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個人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單位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3、嚴格不負責,一年內對3起案件執行失職的;

4、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執行失職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本罪的立案標準有六項,包括,因裁判失職導致個人受到5萬元經濟損失或單位受到20萬經濟損失的;造成涉案公司、單位經營狀況受到嚴重打擊的;一年內出現失職執行3次的;案件結果嚴重影響社會對司法機關的信任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