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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28K)

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個人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單位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3、嚴格不負責,一年內對3起案件執行失職的;

4、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執行失職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也應該根據失職行為給別人造成的具體影響財力量刑標準,如果使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了特別重大的損失,該工作人員就會被判處5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