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判決失職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執行判決失職罪需要的構成有: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權益。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法律上對於執行判決失職罪的具體立案、量刑、判決情況,相關情況的定罪處理,是需要對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達到過失的行為才可以構成本罪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