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刑法對執行裁定失職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之中並沒有對執行裁定失職罪立案的規定,具體該罪名的立案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第七項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信譽。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法院、仲裁機構在處理民事、行政糾紛的時候,是必須要適用正確的法律規定的,也必須要在已經掌握可足夠證據的前提之下,才可以審結案件,繼而就需要按照既定的標準制定裁決書、判決書。若是司法職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之中有玩忽職守的現象,那麼該司法職員就有可能會由於犯了執行裁定失職罪而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