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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保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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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保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關於保險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有業內人士稱,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投保的,保單的現金價值與分紅屬於雙方共有財產,離婚時,投保人有權要求與被保險人分享保單現金價值。但婚前某一方單獨購買的保險產品,婚後若持續繳費,離婚後該保險產品屬於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愛情保險”,夫妻離異後保單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拆分成兩份,拆分後雙方的權益不會受損。目前,在擁有良好保險意識、注重用保險進行資產配置的家庭,保費佔比可能達到家庭總收入的5%-10%,對應的保額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總和。保險專家建議,在婚姻發生變故時應妥善處置保險資產,尚在繳費期的保單更不要中斷。尤其是婚前給孩子購買的保險,離婚後需要續交保費的,法律?有硬性規定由誰來履行繳費義務,夫妻雙方可協商確定誰來支付以及補償辦法。退保後各自投保費用增長10%-20% 婚後購買的保險,夫妻雙方往往互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

那婚姻關係解除後,所購保險是否也會隨保險利益的喪失而失效呢?其實不然,根據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只要是投保時被保險人和投保人處於婚姻狀態,即存在保險利益,可以投保,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會影響這份保單繼續有效。也就是說,即便不對保單做任何變更,離婚對婚前所購買的保險效力是有影響的。

二、相關的規定

保險專家提醒,保險資產不可忽視,離婚後保單的利益不受影響。針對夫妻另一方或者家庭的保險,也不應盲目退保,可以通過進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變更來延續保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保險資產不可忽視 隨著保險的保障功能和理財功能日益被認可,保險已經在很多家庭的資產配置中佔據了一席之地。不同家庭的保險購買過程往往有所不同:有的保險可能是在婚前購買,一方獨自完成繳費,婚後已經享受保險收益;有的保險可能在婚後購買保險,夫妻共同繳費,離婚時可能繳費還完成等等。 另外,一個家庭的保險組合也不盡相同:除了夫妻各自為自身投保的情況外,一些針對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險產品在市場上也廣受歡迎,如被冠以“愛情保險”美名的一種夫妻聯合產品,以及用一張保單即繫結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型別產品。

首先小編想要說明的是,《民法典》中對於保險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上。其次,如果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險產品,自然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但是如果是婚前個人買的,只屬於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