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襲警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襲警罪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三、襲警案件中律師有哪些權利?
(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閱案卷、瞭解案情的權利;
(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的權利;
(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8)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有控告權。
(13)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15)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
(16)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瞭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
(17)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18)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襲警罪是法律制度中最新規定的罪名,通過規定可以看出,只要嫌疑人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至於給人民警察造成的後果,這會最終影響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標準。襲警罪是公訴案件,由檢察院審查起訴。